关于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接收学生转学的若干规定
[ 发布时间:10-05-24来源:pjk作者:pjk浏览:4228 ]
溧教〔2010〕42号
关于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接收学生转学的若干规定
各初中、小学:
最近几年,我县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但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随着人民群众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随着城区扩建、以及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大量生源频繁涌向城区,而多年来城区初中、小学校的布局还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致使城区一些初中、小学的班容量不断攀升,有的班级学生数甚至已接近70人。学生流动面过大、流动过频,已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大班额现象的出现,也制约着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学生家长、任课教师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城区小学和初中的学籍管理,稳定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生源的合理有序流动,适度控制班级学额,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省、市学籍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的实际,现就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接收学生转学作出如下规定:
1.严格转学条件
(1)各镇和外地初中、小学学生转入城区初中、小学就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转学生及监护人必须是县城常住户,且在城区有住房(房产证,产权为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具有城区户籍(户口簿)。
(2)外来务工(外县籍)子女要求转入城区初中、小学借读,应出示户口簿、暂住证、用工单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和原就读学校成绩单、转出证明等,证件和材料齐全且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3)原则上城区初中、小学不接受本县其他乡镇户籍的学生转入。
(4)由于城区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的住房情况和户籍等方面变化都很大,因此,城区学校之间互不转学。
(5)对部队转业干部和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要求转入城区初中、小学就读,将依据有关政策和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2.规范转学手续
(1)转学生的监护人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要求转入城区初中、小学入学的申请,教育局审核转学条件(户口簿、房产证及转学证明等),并签署是否同意转入的意见,加盖有关印章。
(2)接收转入学校根据县教育局签署的意见,对转学条件进行复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经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并由学校同意接收的转学生,由转入学校于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县教育局上报学籍变动情况,并带转学生名册和相关的转学申请、接收证存根、转学证明、学籍材料等到县教育局办理电子学籍变更手续。
(4)所有转学手续原则上集中在寒、暑假办理,学期中途无十分特殊情况学生不予转学。转入学校需待转学手续完备后,方可为学生编班,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学生就读。
3.严格控制班额
(1)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南京市新班额规定,普通班:小学、初中为每班45人;“小班化”:小学每班不得超过28人;初中每班不得超过36人。
(2)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有的年级在校生班额已超过此标准的,该年级原则上不得再接收新的转学生。
4.妥善安置转学生
(1)学区是相对的,是县招委会划定的,仅作为在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招生时进行生源分配的政策依据。而中途转学插班,则必须根据省、市、县学籍管理规定,对申请转学的城区户籍学生由教育局调剂到生源相对较少其他城区学校就读。
(2)基于目前城区初中、小学班额的情况,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小学安置到新区小学或开发区小学就读,初中安置到第二初级中学就读。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转入城区初中、小学就读,将依据其落户和住房情况(须提供户口簿、房产证和转业证明等材料),按原学区照顾性安排到有关初中、小学就读;对于驻溧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要求转学的,则照顾性安排到第一初级中学、实验小学就读。
(4)凡服从县教育局调剂安排的学生,转入学校一律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本规定由普教科负责解释并具体执行。